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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期: 2020-07-22 17:31:17 作者: 卢玉霞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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