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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中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日期: 2020-11-27 13:16:06 作者: 卢玉霞

在银行从业资格备考过程中,我们的知识都是一步一个脚印积累的,才可以在考场上做到游刃有余。乐考网为大家准备了银行从业中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备考银行从业考试的考生们可以参考学习使用。

一、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考点内容

(一)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挪用资金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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