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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基金管理与运作

日期: 2019-11-28 16:26:51 作者: 卢玉霞

考点十一:基金管理与运作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1.基金管理人

(1)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的机构。公司、合伙企业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均为基金管理人。

(2)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

(1)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⑦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⑧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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